2022-04-02
2022年3月31日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《民事判決書》【(2021)最高法知民終2513 號】,就上訴人尹明大不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 年3 月25 日作出的(2019)粵73 知民初257號民事判決,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一案,作出終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2019年3月18日,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受理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川金象”)、北京燁晶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北京燁晶”),訴尹明大利用我公司技術成果非法申請專利——“一種組合式氣體分布器及流化床反應器”發明專利 (201810534744.X),川金象、北京燁晶請求判令該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川金象、北京燁晶所有,并判令賠償合理訴訟費用100萬元。
2021年3月25日,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民事判決([2019]粵73 知民初257號):“申請號為ZL201810534744.X、名稱為’ 一種組合式氣體分布器及流化床反應器’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原告北京燁晶科技有限公司”。
尹明大不服判決,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請求:1.撤銷原審判決;2.依法改判駁回燁晶公司、金象公司的訴訟請求;3.一審、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燁晶公司、金象公司承擔。燁晶公司、川金象共同辯稱: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法規正確,審理程序合法,請求依法駁回上訴。
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 年12 月13 日立案后,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,認為:“原審法院認定涉案申請權屬于燁晶公司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,尹明大關于涉案申請權應歸屬其所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”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,判決如下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 元,由尹明大負擔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。